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乙○○○公司(MicrosoftCorp.)法定代理人Rebert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廖怡苓 律師被告甲○○○○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姚念慈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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