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2章各種之債第10節,其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故屬因財產權起訴,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本件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