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資華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資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起,延長貳月,並繼續禁止通信接見。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6年8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被告已離婚,無業,居無定所,平時四處流浪,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請求傳訊之證人尚未經過交互詰問,故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8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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