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譚肇榮 被告 陳一珍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簡字第23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林祐宸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