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18號聲請人 鄭琇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 吳清萍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不合上開規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2週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於同年月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同年月19日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後,聲請人如認有對吳清萍為死亡宣告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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