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恆信海陸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5日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陸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恆信海陸工程有限公司自93年8月23日起邀約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9筆,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均如附表所示,均為固定計息,並約定應按月付息,屆期一次還本金,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恆信海陸工程有限公司僅繳納部分利息;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原告以被告之存款2,337,456元抵銷後,如附表所示編號5、7之2筆借款已清償,其餘各筆尚欠各如附表本金餘額欄所示之本金合計16,869,434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無結果。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被告恆信海陸工程有限公司邀約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各如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之款項後僅部分清償即未依約分期付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原告以被告之存款抵銷後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未為受償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款撥貸書、放款債務明細查詢、過去紀錄查詢等為證,且與本院調查結果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均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之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編號│借款本金│借款餘額│借款期間│利率│利息起算日自│違約金(自下列之日起至清│││(新台幣元│││(%)│下列之日起至│日止,逾期清償在6個以內│││)│││均固定│清償日止│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息││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1│1,500,000│1,333,909│93年8月│5.25│94年09月09日│94年10月10日起│││││24日至94││││││││年8月24││││││││日││││├──┼─────┼──────┼────┼───┼──────┼────────────┤│2│1,500,000│1,350,000│93年9月│5.25│94年09月09日│94年10月10日起│││││10日至94││││││││年9月││││││││10日││││├──┼─────┼──────┼────┼───┼──────┼────────────┤│3│3,500,000│3,112,455│93年8月│5.25│94年09月09日│94年10月10日起│││││24日至94││││││││年8月24││││││││日││││├──┼─────┼──────┼────┼───┼──────┼────────────┤│4│3,500,000│3,150,000│93年9月│5.25│94年09月09日│94年10月10日起│││││10日至94││││││││年9月││││││││10日││││├──┼─────┼──────┼────┼───┼──────┼────────────┤│5│150,000│0│93年8月│10│││││││23日至94││││││││年8月23││││││││日││││├──┼─────┼──────┼────┼───┼──────┼────────────┤│6│750,000│459,471│93年8月│4.25│94年09月09日│94年10月10日起│││││23日至96││││││││年8月23││││││││日││││├──┼─────┼──────┼────┼───┼──────┼────────────┤│7│350,000│0│93年8月│10│││││││23日至96││││││││年8月23││││││││日││││├──┼─────┼──────┼────┼───┼──────┼────────────┤│8│1,750,000│1,072,109│93年8月│4.25│94年09月09日│94年10月10日起│││││23日至96││││││││年8月││││││││23日││││├──┼─────┼──────┼────┼───┼──────┼────────────┤│9│10,000,000│6,391,490│93年9月│5│94年9月9日│94年10月10日起│││││20日至96││││││││年9月20││││││││日││││├──┴─────┴──────┴────┴───┴──────┴────────────┤│借款餘額合計16,869,4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