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562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卉庭謝軍雄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因原債務人謝軍雄身歿,由其繼承人謝卉庭繼承,並因執行標的不明,而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謝卉庭之住所係在屏東縣○○鎮○○路00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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