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210號聲請人 楊宣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佩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210號聲請人 楊宣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佩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