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40號聲請人 盧柯素女 相對人 李榮信李黃鳳嬌 之繼承人
李亭萱 即李黃鳳嬌之繼承人 李宗祐 即李黃鳳嬌之繼承人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朱雅芬 相對人 李麗蓉 即李黃鳳嬌之繼承人
李麗珍 即李黃鳳嬌之繼承人 李家華 即李黃鳳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80年度全字第367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原債權人李黃鳳嬌之繼承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八十年度執全字第二八九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李黃鳳嬌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80年度全字第367號裁定,准原債權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80年度執全字第289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嗣原債權人李黃鳳嬌已於民國103年6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榮信、李亭萱、李宗祐、李麗蓉、李麗珍、李家華等六人,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庭函等在卷可稽。相對人等迄今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等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原債權人李黃鳳嬌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80年度全字第367號裁定准其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80年度執全字第28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0年度執全字第28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內含本院80年度全字第367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一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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