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周秀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謨漢 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限期起訴,必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對債權人為該項聲請,如非假扣押裁定之當事人,法院自無命其提起訴訟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83年度執全字第1935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亦即本院83年度全公字第2711號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係訴外人 楊少甫 ,聲請人係楊少甫之妻,因當時民法夫妻財產制之規定,而遭相對人聲請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然聲請人仍非為該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不得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僅該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楊少甫始得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聲請,故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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