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瑋(原名葉定楚)被告游昇祐前列被告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被告 賴奕丞 被告 李昱霖 前列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 律師
張哲銘 律師被告 陳定綸 前列被告選任辯護人李明海律師
梁雨安 律師張哲銘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577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