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理人 楊麗君 債務人 許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三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