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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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怡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柒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