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期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完結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延展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立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立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立隆股份有限公司原本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結清算,惟前因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清算事務尚未完結,而先後向本院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司字第一號、司字第六號、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號、司字第一一號、九十二年司字第二號、司字第十六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在案。茲因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將申請復查,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三百三十四條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首開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定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