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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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零捌佰伍拾陸元,折合銀元參拾參萬零貳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伍仟肆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尚餘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賴惠慈~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就訴訟費用部分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