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16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志隆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 律師
陳力銓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隆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廖志隆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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