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669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城庭 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7年12月16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254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