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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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 蔡榮傑 即森傑起重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4年度催字第2375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已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之事實,聲請人雖提出94年11月13日民眾日報之報紙為證,然查本院依卷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本院公示催告所載應為公示催告之證券支票發票人係「駿伸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廖琇玉」,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駿仲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廖琇玉」,聲請人所刊載之發票人既與遺失之支票所載不符,應與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之情形同視。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王美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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