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65,728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4,4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46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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