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文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文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文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42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9月27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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