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秋宏
陳彥合 陳玉倖 陳冠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陳立民 律師 廖苡成 律師被告 吳啟仲 上列被告吳啟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陳苑文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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