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4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465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1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正乙○○確為債權人公司經理人之證明(如公司登記事項卡、章程、契約、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等,並須合於公司法第29條、民法第553條之規定)或補正債權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