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 廖偉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黎玉嬌 間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65萬2,151元,應徵裁判費43萬5,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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