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柏佑

選任辯護人楊曜宇律師

歐陽徵 律師

鄭志彬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雖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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