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顏秋英 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尹景宣複代理人 黃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5日所為第二審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民國102年7月23日聲請錯誤更正及補充判決
㈠、㈡、㈢、㈣狀;102年7月26日聲請錯誤誤寫更正㈣狀;102年7月26日聲請誤寫脫漏之更正及補充判決㈠、㈡狀;102年8月5日聲請錯誤更正及補充判決㈤狀。
二、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本院民國102年7月5日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第二審民事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而上訴人所指未為判決項目,經核均在原確定判決主文之准駁範圍內,未有脫漏之情形,聲請意旨容有誤會,本件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判決於法均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