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小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壹萬叁仟陸佰叁拾玖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佰柒拾捌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肆佰玖拾柒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管靜怡~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