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 賴加瑋
林佳君 被告 林惠杉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268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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