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偉宏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宏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
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林惠霞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