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
(面積×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50,000元=50,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