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
(面積×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50,000元=50,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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