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38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張聖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伍萬貳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肆仟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零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