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惠珍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惠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