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 王思佳 失蹤人 吳大鈞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吳大鈞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大鈞(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88年11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吳大鈞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大鈞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境後,迄今行方不明已逾29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
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調勞保局WebIR系統、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5月9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4774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5月9日北市社助字第1123091292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5月9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543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5月10日保普老字第11213029760號函等資料在卷為佐(見本院卷第7-21、35-53、65-83頁)。
㈡又失蹤人經本院於112年9月7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於112年9月11日公告,茲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