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71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