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車明燦 代理人 王順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環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威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