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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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黃志明
張淑珍 被告 羅志豪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6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