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渠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飛 被告耀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柒仟肆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