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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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台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星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