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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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星台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星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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