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柒仟叁佰元(計算式:面積43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42,100+房屋課稅現值7,000=1,817,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