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八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肆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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