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