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甲○○、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甲○○、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