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2號聲請人 李世弘 訴訟代理人 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月21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莊琦華┌──────────────────────────────────────────────────────┐│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尚峰印刷事業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102年10月30日│41,600元│OY一一四0八六│││1│限公司 李振森 │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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