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33、34、35、36、37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12、13、14、
15、16第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2、3、7、8號裁定聲請再審,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再字第12、13、14、15、16號受理後,認聲請人再審均不合法,而於民國109年1月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此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前揭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均屬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