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94號被告 陳淳志 選任辯護人 吳淑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淳志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淳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共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共5次,次數非寡,依其罪質及法定刑度,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故於民國99年10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與執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100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盈志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