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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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秀梅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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