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聲請人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榮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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