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九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一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既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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