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78號聲請人 石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6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湘平 為監護宣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聲請人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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