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里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里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里麗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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