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李啓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3,764元,及其中70,762元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1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計息(最高為年利率15%)。查債務人至114年7月15日止,帳款尚餘73,764元,及其中本金70,76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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